結婚登記 申請期限:30天內
97年5月23日起結婚者,應由結婚雙方共同為之。
- 97年5月22日以前(含97年5月22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之。
- 受委託人:如在97年5月22日前結婚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 結婚書約:
依民法規定: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以書面,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方為有效。書約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資料,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國民身分證統編、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資料。未成年人結婚者,另提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 在國內結婚者,應繳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近2年內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彩色相片1張。
- 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1)國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即,另應檢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3)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4)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及經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申辦之地點
1.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向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現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2.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其結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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