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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或授權委託他人至戶籍地或最後遷出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4.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https://tw3e.web66.com.tw/web/News?postId=1340363公告「真空包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市售真空包裝食品標示相關
公告「真空包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市售真空包裝食品標示相關